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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月(七) 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解题样本”中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量:


——解读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
假币多为20元面额
全链条打击伪造货币犯罪
 
   在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件伪造货币犯罪案件。很多人不禁会问:移动支付如此普遍的时代,还有人造假币吗?
  “在一些移动支付没有普及的农村地区或者不习惯使用移动支付的老年群体中,现金仍然是这些地区或人群日常消费的主要支付方式,这也让假币犯罪有机可乘。”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贝金欣说道。
   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中,伪造的假币大部分都是面额20元的人民币。“因为面额较小,很多人都不会太在意,假币也更容易花出去。”该案的承办人、江西省庐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袁雪凤告诉记者,假币犯罪不仅对老百姓的财产造成损失,更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能动履职,对此类犯罪进行全链条追诉。
    这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犯罪案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其中5人因制造假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郭四记和徐维伦因给上述5人制造假币提供关键技术、设备和材料等,也被抓获归案。
    庐山市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郭四记、徐维伦为全国多地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了制造假币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等,但该二人是否参与他们制造假币的事实以及具体犯罪数额并不清楚。
    是根据已有证据对郭四记、徐维伦提起公诉,还是进一步固定二人参与其他省份伪造货币人员制造假币的证据材料并计入二人犯罪数额后再提起公诉?“只有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才能真正做到全链条惩治金融犯罪。因此,我们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对全部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的犯罪情况进行侦查取证。”袁雪凤介绍说。
    在对郭四记、徐维伦的追诉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二人参与山西、贵州、河北、福建、山东等地伪造货币人员制造假币的事实。公安机关多次奔赴外省调取证据材料,固定了共同犯罪的证据。2019年8月19日,庐山市检察院以涉嫌伪造货币罪对郭四记、徐维伦等7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郭四记对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犯罪事实和数额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郭四记只是出售制造假币设备材料和提供技术,并没有直接实施伪造货币活动,不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
   “郭四记、徐维伦二人不仅销售用于制造假币的防伪纸、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还销售专门用于制造假币的电子模板、印章、丝印网版等,这足以认定他们与伪造货币人员具有共同故意。而且,二人不仅提供制造假币所需的设备材料,还提供制造假币技术,甚至在其他被告人制造假币遇到问题时,直接通过远程控制电脑来帮助解决,这足以认定他们是主犯。”袁雪凤告诉记者。
     2019年11月14日,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郭四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徐维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其他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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