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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拥抱全面注册制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3-05-12  浏览量:

      为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将每年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在全国组织动各方上下联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活动,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2023年5月15日,我们迎来了第五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金鹏期货将围绕“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拥抱全面注册制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的主题与广大投资者一起分享资本市场相关知识。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情况(部分节选)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标志着注册制改革进入启动实施阶段。
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2019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启动。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获通过,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21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致辞中宣布,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大事记
2019年3月1日,上交所正式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业务规则。此后陆续发布配套业务规则和监管问答、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019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仪式。
2019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
2020年4月27日,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
2021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评价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整体效果较好,符合预期。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明显增强,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场法治供给取得突破性进展,投资者保护渠道更加畅通,市场预期明显稳定,市场整体生态呈现积极向好变化。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揭牌暨开市。
2022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条件逐步具备。
2022年7月22日,在科创板开市三周年之际,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科创板企业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要完善试点注册制安排,加快监管转型,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各项准备。
2023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易所就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3.什么是注册制改革三原则?
答: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
 
4.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什么?
答: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说到底,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与核准制相比,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一是大幅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注册制仅保留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要的资格条件、合规条件,将核准制下的实质性门槛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二是切实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审核把关更加严格。审核工作主要通过问询来进行,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同时,综合运用多要素校验、现场督导、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监管执法等多种方式,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三是坚持开门搞审核。审核注册的标准、程序、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公权力运行全程透明,严格制衡,接受社会监督,与核准制有根本的区别。
 
5.如何评价试点注册制取得的成效?
答:一是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架构。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入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对新股发行的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显著改善了审核注册的效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是提升了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科创板、创业板均设立了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允许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契合了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别是一批处于“卡脖子”技术攻关领域的“硬科技”企业登陆科创板,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形成产业集聚,畅通了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高水平循环。
三是推进了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创新。科创板、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到20%,同步优化融资融券机制,二级市场定价效率显著提升。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简化退市程序,完善退市标准,退市力度明显加大。
四是优化了多层次市场体系。注册制改革是以板块为载体推进的。在此过程中,上交所新设科创板,深交所改革创业板,合并主板与中小板,新三板设立精选层进而设立北交所,建立转板机制。改革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板块架构更加清晰,特色更加鲜明,各板块通过IPO(挂牌)、转板、分拆上市、并购重组加强了有机联系。
五是完善了法治保障。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局面。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零容忍”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康美案”判决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成为资本市场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六是改善了市场生态。在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动下,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估值体系发生积极变化,科技类公司占比、专业机构交易占比明显上升,新股发行定价以及二级市场估值均出现优质优价的趋势。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市场的敬畏之心显著增强。
 
6.本次改革在完善注册制安排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优化注册程序。坚持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主体责任,交易所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全面审核。证监会基于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二是统一注册制度。整合上交所、深交所试点注册制制度规则,制定统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注册制制度规则与上交所、深交所总体保持一致。交易所制定修订本所统一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三是完善监督制衡机制。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督促交易所提高审核质量。改革完善上市委、重组委(“两委”)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政治素质、专业背景、职业操守提出更高要求,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加强纪律约束,切实发挥“两委”的把关作用。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同步实行注册制,有关安排与交易所保持总体一致。其中,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豁免注册(目前豁免核准)。
 
7.上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答:上交所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总体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定的,共同构成保障改革落地的整体性、配套性制度安排。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是坚定贯彻改革方向和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统筹安排,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原则,突出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这一注册制改革的本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更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充分承继试点注册制的改革经验。全面实行注册制是在总结和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基础上深入推进的。试点注册制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框架,建立了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机制,推进了关键制度创新,促进了监管转型,健全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上交所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的设计,将试点注册制中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复制推广至主板,进一步推进开门办审核,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提高市场质量和效率。
三是各板块统一安排整体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从试点改革进入全面落地阶段,统一注册制安排并在各市场板块全面实行。配套业务规则全面覆盖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统筹考虑主板、科创板市场,注册制基础制度整体适用各板块。
四是保留板块特色的差异安排。针对板块功能定位,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突出板块特色,保持错位发展;尊重主板市场习惯,保持主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稳步推进主板交易机制改革并持续评估完善;继续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在保荐机构跟投、询价转让减持、做市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8.深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答: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深交所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总体要求,根据证券法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等规定,制定修订配套业务规则,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规则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指导思想。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原则,突出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这一注册制改革的本质,同步加强监管,推进一揽子改革,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深交所全面贯彻落实改革指导思想,做实做细配套业务规则制定修订工作,为平稳推进一揽子改革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已有改革经验。在全面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将经受住市场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强化审核权力制衡、实施现场督导压实保荐机构责任等,复制推广至主板,保持改革的连续性,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促进各板块业务规则的协调统一。全面实行注册制中,进一步整合了深市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规则,深市两个板块注册制配套制度总体保持一致,同时也与上交所注册制下配套规则体系和内容基本一致,有利于促进形成全市场更为协调、简明、友好的业务规则体系。
四是保持板块之间的合理差异。科学把握改革创新性和制度稳定性、一般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在功能定位、交易机制等方面,保持不同板块的特色。例如,落实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设置差异化的上市条件,保持主板与创业板错位发展;充分考虑主板现有投资者、上市公司结构,在复制借鉴创业板部分交易机制的同时,尊重交易习惯,保持主板日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除外)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要求不变。
 
9.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对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交所设立时即同步试点注册制,坚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定位,体现标准明确、披露为本、公开透明、尊重市场的制度特色,开市以来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各项制度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本次全面实行注册制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将试点阶段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定型化和常态化,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本次发布的3部发行审核业务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积极参与,对相关规则普遍认可。经整理归并后,共收到各类建议10余项,其中采纳了8项与规则直接相关的建议,主要涉及细化流程安排等方面。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是规则理解问题,将在审核实践中做好解释说明。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3部业务规则外,本次还同时发布了15部细则、指引及指南,涵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行业咨询委员会等方面,主要是与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做好配套衔接。
 
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或新三板)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答:全国股转公司落实全面发行注册制决策部署,根据注册制基础制度安排,统筹开展业务规则调整。同时,按照注册制基本内涵和试点经验,坚持市场特色,对市场准入、发行融资、重组等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监管理念。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明确市场各方在披露信息形成、核查、审核过程中的职责,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压实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明确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范围和方式。二是提高审核监管质效。进一步提高发行融资的灵活性、简便性,调整授权发行监管要求,明确分期发行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坚持新三板与北交所一体发展,优化挂牌准入条件,构建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优化审核工作程序,完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三是保持特色化制度安排。总结新三板市场多年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践经验,在挂牌制度、定向发行制度中延续简化审核程序、存量股份挂牌、豁免行政许可、主办券商推荐、自办发行等特色制度安排,平衡规范要求与挂牌成本。
11.如何理解本次改革对公司退市制度的调整?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优化了退市标准,简化了退市流程。相关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基本原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改革,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对退市标准作实质性调整,对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总体不变,以保证注册改革平稳落地。
 
12.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相关规则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上交所主板:
(1)重新上市条件根据首发上市条件进行了调整优化。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重新上市股票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是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修订后的首发市值及财务要求。
(2)相应调整不予受理重新上市申请、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的要求。
(3)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股票重新上市的环节优化。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认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相应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交易所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相应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可以在交易所决定撤销对公司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
前述公司同时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交易所对其股票相应予以实施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深交所主板:适应性调整重新上市条件,优化完善不予受理重新上市申请和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的情形,总体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深交所创业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增“重新上市”,明确退市公司符合深交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上市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深交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因触及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同时需满足重大违法行为已全面纠正、已撤换有关的责任人员等条件;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或者未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深交所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13.A股上市红筹企业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交易所主板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以下简称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创业板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存托凭证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份;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标准本次未作调整,总体标准与创业板基本一致。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常用骗术
 
1、“证券专家”免费诊股
“特约嘉宾”“投资分析师”“著名财经名人”等“证券专家”,吹嘘、虚构历史业绩,免费诊断、送黑马股等。
2、网络媒体“股神”
通过QQ、微信、微博等点评大盘、推荐股票、授课教学,吸引投资者成为其会员,骗取会员费、学员费。
3、销售荐股软件及虚假宣传
宣称软件能识别“主力”“庄家”资金流向,能准确提示股票买卖时机,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或试用。
4、谎称私募基金有“内幕消息”
打着“私募基金”名义,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虚构并展示“屡荐屡中”战绩,骗取投资者信任,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或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合作分成。
5、代客理财承诺收益分成
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直接代客户操作。
6、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使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假借与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不法机构通常借用异地合法机构之名,利用投资者不方便进行现场核实以实施诈骗行为,提高诈骗成功的机会。
7、公司即将“境外上市”
承诺“年底保证上市”、“到期回购”,销售原始股、可转换股票的债券等,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8、代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
不法分子以代理境外证券、期货等交易为由,吸纳客户资金开立账户,进行虚拟交易,骗取客户钱财。
9、“会员升级”、“补款退赔”
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通过更换所谓更高级别的业务人员,蛊惑投资者购买更高价格的软件,或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
避开投资陷阱的“三看三思三不要”
■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的批准文书,并向监管部门核实真伪;
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 三不要
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
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
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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