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各交易所关于2012年春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关于在2012年春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2〕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2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1月1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0%,涨跌停板扩大至7%,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9%,涨跌停板扩大至6%。
2012年1月30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上期办发[2012]2号
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2年春节临近,根据我所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公告,1月22日至1月28日为节假日休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春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9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10%,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锌、铅、螺纹钢、线材和燃料油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11%,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
铜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2%,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3%调整为14%,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2012年1月30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比例。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由于1月份相关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已调整至1月13日、燃料油2月份合约的交易时间较短,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落实相关合约自然人持仓调整、交割准备等事项,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交割意向,提前检查用于合约交割仓单的数量和有效期限,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和开具工作,切实防范交割风险。
本次放假时间较长,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做好节日期间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关于春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郑商发[2012]1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春节前后对部分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2年1月19日结算时起,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菜籽油、甲醇和普通小麦301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10%,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提高至6%。
二、2012年1月30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PTA、菜籽油、甲醇和普通小麦301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和白糖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8%,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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