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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结算制度有利于防范股指期货风险

发布日期:2008-09-22  浏览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批准了39家期货公司成为会员,占整个期货公司数量的两成以上,目前中金所批准的会员单位有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以及全面结算会员,目前仍然没有特别结算会员。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但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必须先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非期货公司也可以申请申请交易会员资格,但必须是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交易会员不能与交易所直接结算,必须通过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但并非所有结算会员都可以代理交易会员的结算业务。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从上述制度安排不难看出,中金所在制度设计中引入的是分级结算制度,这样的安排可以强化中金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分级结算制度下,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一方面通过层层分级、分层、分散的办法把风险有效地避免,一些局部的风险在结算会员层面就可以解决掉,避免了市场对交易所的正面冲击,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结算效率。另一方面,结算会员会根据自身的实力选择交易会员进行结算,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控,分级结算可以将交易所的监控交易会员风险状况的职能部分下放到了结算会员,采取了更细化的管理模式。
  对于一些超过结算会员承担能力以外的风险事件,中金所还建立了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一种联保制度。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是结算会员之间实现风险分担的办法。不同会员承担的履约比例是不同的,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交易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通知结算会员其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照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中的较大者。可见,结算会员层次越高,说明它的实力越强,可以从事的业务越多,但同时承担的风险与义务就越大,毕竟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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