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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反洗钱宣传月(五)_反洗钱案例警示:“自洗钱”也是犯罪!

发布日期:2022-07-28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胡某系某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0万余元。2021年5月,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元转移到其岳母代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同时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最终法院对胡某所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胡某掩饰、隐瞒自己受贿罪犯罪所得,为何还构成洗钱罪?

  《刑法》知识: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将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条款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以上新规定,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

  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你我身边,大家要时刻牢记:知法守法,远离洗钱,提高警惕,守护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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