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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各交易所关于2013年元旦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量:

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期办发[2012]153号

各会员单位、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指定交割仓库:
2013年元旦假日临近,根据我所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公告,1月1日至1月3日为节假日休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元旦休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28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如下:
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7%;
螺纹钢、线材和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8%;
铜、锌、铅和燃料油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9%;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0%;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0%调整为11%;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2013年1月4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比例。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落实相关合约持仓限额和整倍数调整、交割准备等事项。FU1301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12月31日,交割日为2013年1月4日、7日、8日、9日和10日。请会员单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交割意向,提前检查用于合约交割仓单的数量和有效期限,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和开具工作,切实防范交割风险。
本次休市时间较长,请各会员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节日期间做好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请相关保证金存管银行和各指定交割仓库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市场稳定健康运行。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2013年元旦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2〕26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3年元旦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12月28日(星期五)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5%。
  2013年1月4日(星期五)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豆粕和焦炭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6%,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元旦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郑商发[2012]21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元旦休市前后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2年12月28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8%。自2012年12月31日起,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5%。

二、2013年1月4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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